根据浙政发[2001]13号文件精神,我局于2002年1月制定《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并公布,近期又进行了修改、充实和完善,并更名为《浙江省省级机关事务管理局政务公开及服务承诺制度》。根据省政府考核要求,我们在此基础上,整理出我局工作规则,现予以发布。
制定本规则的指导思想是:以邓小平理论和党的基本路线为指导,按照江泽民同志“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依法规范行政行为和办事程序,增强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机关和社会的广泛监督,努力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机关作风建设,提高为省级机关、基层及社会服务的能力,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确保省级机关高效有序运转,更好地为我省的中心工作服务。
本规则的主要内容包括房产基建管理、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车辆管理、省府大院管理、省行政中心规划管理、幼儿入托管理等六个方面。
实施本工作规则的保障措施,主要有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两个方面。内部监督主要是建立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完善行政执法责任制,严格办事纪律等,以便加强系统内部的层级监督和政纪、审计、财政等专项监督。外部监督主要是接受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民主党派人士和新闻舆论等方面的检查、监督。通过内外监督,保证各项工作落实。
一、房地产基建管理
(一)省级机关房屋所有权、土地使用权申报登记权属审核程序
1、须提交的资料
①基建计划书;
②资金来源证明;
③土地呈报表或土地使用权证;
④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⑤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
⑥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合格证。
(联建房还需提供联建单位协议书)
2、审核程序
申报单位填写浙江省省级机关房屋,土地登记发证分幢情况表,盖章后送省级机关“两证”(土地证、房产证)发证办公室(保俶路81号205室)审核。
3、审核依据
(1)《关于省级机关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浙政办发[1989]121号文件)。
(2)《关于省级机关房屋登记发证工作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浙政办发[1993]47号。
4、审核时限
凡符合规定,资料齐全无纠纷的,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核意见。查询电话: 。
(二)省级单位用地(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程序
1、提交有关资料
(1)建设用地审批:
①省发展计划委下达的基建项目计划;
②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③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2)转让、变更土地使用权,改变土地用途审批:
①土地使用证、房屋所有权证;
②上级主管机关批文;
③转让协议书。
(3)土地使用权登记审批:
①省级行政机关需提交省级机关“二证”办公室审核意见,其他单位需提交土地呈报表或征用地批文(附规划红线图)。
②(土地面积变更)原土地使用证。
2、审批程序
用地单位书面报告送省级单位用地协调办,经审查后,拟审查意见报协调小组有关领导审批。土地使用权登记用地协调办(保俶路81号203室)直接审批。
3、审批时限
用地协调办接到报告后在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意见,协调小组领导在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批意见。查询电话: 。
4、审批依据
《关于加强在杭省级单位土地使用管理的通知》(浙政办函[2002]24号)。
(三)省级机关基建工程招投标程序
1、招投标依据
国家计委制定的《国家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实行招投标暂行规定》、省人大发布的《浙江省建设工程招标管理条例》(浙人大[1995]第30号通告和《杭州市人民政府批转市建管局关于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试行无标底招标投标管理意见的通知》杭政[2000]4号、《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基本建设项目大宗物资采购招投标管理实施办法(试行)》。
2、招投标程序
(1)发布招标信息;
(2)受理投标报名申请;
(3)审查投标单位资格,确定投标对象;
(4)组织邀请有关各方进行开标;
(5)按相关程序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单位;
(6)确定中标单位,核发中标通知;
(7)签订合同。
重点工程由省、市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发布并组织,咨询电话: 。
(四)省级机关直管住宅报修程序
1、维修范围
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直管公有住房已售公有住房维修实行有偿服务。
2、报修程序
(1)住户可直接到我局省直物业管理中心房屋维修接待处报修,地址宝石二路6号,也可电话报修,报修电话: 。
(2)对报修项目进行登记。
(3)联系上门察看。可进行修理的直接修理,需另安排时间的与住户约定时间。
3、服务标准
根据不同情况分别处理,在正常情况下:
零小修项目,如水、电修理,管道满溢疏通不超过24小时;一般修理不超过3天;
中、大修或修理项目涉及范围较大的作统一安排。
二、住房制度改革和住房基金管理
(一)公有住房出售审批
1、出售公有住房审批依据
《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管理办法》、《杭州市市区房改换购公有住房实施细则》、《杭州市市区出售公有住房若干政策问题解答(一至十五)》,杭州市公布的年度出售公房价格以及省、省直住房改革委员会有关房改的规定。
2、办理程序:省直各单位的公房承租人向产权单位提出购房申请,产权单位按年度向省直房改办申报,由省直房改办初审、录入、复审后组织有关单位联合审批,再向产权单位核发《出售(换购)公有住房价格审批表》。
3、个人应向产权单位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2)夫妻双方工龄证明单;
(3)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校原件);
(4)户口簿复印件(校原件);
(5)换购房需提供原房产权证;
(6)一户购二套住房的需提供省直单位一户购买二套住房情况表。
4、产权单位应向房改办申报的材料
(1)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公有住房出售价格申报表;
(2)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购买公有住房申请表;
(3)夫妻双方工龄证明单;
(4)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5)新旧房产证复印件及分户平面图。
5、审批结果由产权单位向职工公开。
6、审批期限:20个工作日。
(二)住房补贴审批
1、住房补贴审批依据
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省直房发[2001]1号)、关于杭州市区行政、事业单位住房分配货币化试行办法的通知(杭政[2000]13号)、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浙直房发[2002]5号)及省、市有关住房补贴文件。
2、住房补贴的分类
住房补贴包括:⑴1999年1月1日及其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按月发放的住房公积金补贴;⑵对已享受实物分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和1998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由单位发放的一次性住房补贴;⑶对1994年12月31日及其以前参加工作的无房和住房低于规定标准的职工由单位再给予一次性工龄住房补贴。
3、住房补贴审批流程
省直各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住房未达规定标准的职工人数,以及单位住房资金来源等情况,按“合理、公正、公开”的原则,实行“轮候制”,分步实施,逐步到位。
由符合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受理后对其进行审核,核定其可享受的住房补贴面积、补贴金额等,公示10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省直房改办审批→报省财政厅审批→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个人入账。
由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职工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单位受理后对其进行审核,核定其月工资基数、月补贴额、补发月数、补贴金额等,公示10天,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省直房改办审批→到省直住房基金管理中心个人入账→每月正常托收。
4、符合申请一次性住房补贴、工龄住房补贴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3)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
(4)本人与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户平面图等;
(5)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
5、所在单位应向省直房改办申报的材料
(1)住房补贴申请申报表;
(2)夫妻双方身份证件(校对原件,交复印件);
(3)由单位劳动人事部门签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职工房改工龄职级专用证明单》;
(4)本人与配偶已享受实物分房的住房状况证明。已购实物分房提供房屋所有权证、承租公房提供租赁证及分户平面图等;
(5)工龄未满20年的应与所在单位签订《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借款协议》;
(6)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住房补贴审批表;
6、符合申请住房公积金补贴条件的职工应提供的资料
(1)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职工个人享受住房公积金补贴申请表;
(2)夫妻身份证复印件;
7、所在单位应向省直房改办申报的材料
浙江省省直单位(杭州市区)职工住房公积金补贴申报审批表。
8、审批时限
25个工作日(一次性申报在500份以内的)。
(三)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资格审批
1、审批依据
杭房改[2003]7号及有关规定。
2、审批程序
购买单位自建经济适用住房的向所在单位提出购房申请并填写《浙江省省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购买省级开发公司经济适用住房的直接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申领、填写《浙江省省属单位(杭州市市区)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经夫妻双方所在单位调查、初审同意盖章后,凭申请表及附送材料(房屋所有权证或公有住房租赁证、户口簿、夫妻双方身份证复印件,职级证明)向各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登记,由开发建设单位汇总后统一报省直房改办,经省直房改办审批同意后,将《浙江省省直单位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发至各开发建设单位。
参加杭州市房改办摇号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的省直单位职工请按杭州市有关规定直接向杭州市房改办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3、审批时限:10个工作日。
(四)住房公积金管理
1、执行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和《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
2、缴存
单位自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之内,到省直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手续,设立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按月缴存,缴存方式为同城特约委托收款结算方式(暂时不具备委托收款条件的单位也可采用转账支票汇缴方式)。本“中心”在收到住房公积金的当日计入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
3、结息
本“中心”收到之日起按日计息,按年结算。每年6月30日为结息日,结息后本息自动转存。
4、利率
住房公积金存满一年以上的,按三个月整存整取利率(现行年利率1.71%)计息;不满一年的,按活期存款利率(现行年利率0.72%)计息。
5、对账
本“中心”于每年6月30日结息后打印单位住房公积金明细账、利息单和个人住房公积金对账单。职工个人对账单由职工所在单位发至职工个人予以对账。若有疑问,单位公积金经办人员可持明细账(职工个人持对账单)前来本“中心”核对查询。
6、支取
(1)因购房支取:本人需提供购房发票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贷款购房的首次支取须提供首付款收据和购房合同)、支取申请书,支取人与购房人非同一人时须附相互关系证明复印件。
(2)因建房支取:本人须提供当地土地管理局签发的村(居)民建房用地呈报表复印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建房人配偶支取时除上述资料外还须提供关系证明及支取人身份证复印件。
(3)因离退休支取:本人需提供离退休证复印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4)下岗失业满五年支取:本人需提供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失业证明、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5)因丧失劳动能力支取:本人需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6)因出国出境定居支取:本人需提供出国出境定居证明(如移民国家的签证)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7)因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支取:需提供死亡人的死亡证明,继承人与死亡人的关系证明,继承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
(8)因还贷支取(每年九月):本人需提供借款合同、最近一次还款证明(在省直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只需提供银行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支取申请书。贷款人与支取人为夫妻关系的需提供婚姻关系证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共同参与还款承诺的公证书。
7、住房公积金个人抵押贷款
(1)贷款程序
职工个人购买自住住房需要贷款的,应持有合法的证件和资料,向本“中心”提出申请,经审查符合贷款条件的,给予办理贷款手续,并委托银行给予发放贷款。
(2)借款人需填写的材料
①《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个人住房抵押贷款申请审批书》一式两份;
②家庭月收入情况说明表;
③购房人配偶同意抵押书面承诺书;
④公证谈话笔录;
⑤杭州市房地产抵押设定、变更登记申请表;
⑥杭州市房地产产权交易申请登记表;
⑦办理抵押委托书;
(3)借款人需提供的资料
①《商品房购销合同》原件四份(若是商品房期房则其中一份需盖);
②自筹资金首付款凭证收据复印件一式四份;
③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超过20万,且配偶一方在杭州市或铁路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交住房公积金的需提供《缴交公积金证明》;
④经保证单位签章的《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公积金借款合同》,若是组合贷款,还需提供银行贷款部分的借款合同;
⑤借款人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
⑥借款人配偶户口簿、身份证复印件各四份(若夫妻双方不在同一户口簿上的需提供结婚证明复印件四份);
⑦根据不同的房源性质还需提供以下资料:
●商品房现房
办理产权证的资料、外业测绘调查表及分层分户平面图原件或产权分证原件。
●房改购房
a.房改购房价格审批表(原件);
b.《出售公有住房专用票据》(原件);
c.《浙江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原件);
d.《公有住房(买卖)协议》一式两份(原件);
e.总证复印件和外业测绘调查表分层分户平面图或分证原件;
f.属换购房的,提供产权单位盖章的换购证明;
●二手房
a.二手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
b.评估报告二份;
c.《杭州市房屋转让合同》;
d.中介公司委托代理合同;
e.所购房屋“三证”复印件二份。
●经济适用住房
《经济适用住房准购证》。
(4)贷款利率
按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执行。
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期限在一年(含一年)以内的,实行合同利率,遇中国银行公布利率调整,不分段计息;
住房公积金贷款期限1-5年(含五年)现行年利率为3.6%;贷款期限在5-30年的现行年利率为4.05%。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利率调整,于次年1月1日开始,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5)贷款额度和期限
借款人夫妻双方按规定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限额为30万元;若借款人夫妻双方仅一人缴存住房公积金或单身缴存住房公积金者,最高贷款限额为20万元,同时不超过购房价款的70%。购买二手房的,不得超过评估或成交价(两者取其低)的50%。房改房“个贷”首付比例为10%。若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不够,个人还可申请银行组合贷款。
贷款期限由本“中心”和借款人商定,最长不超过30年,但借款人最后还款年龄不得超过65岁。
8、公积金业务办理期限
(1)本“中心”收到职工住房公积金贷款申请(资料齐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审批完毕。
(2)银行收到本“中心”移交的贷款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通知客户到银行签约。客户自银行通知之日起,如无正当理由,半月内不前往办理有关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本次申请。
(3)银行在客户交费签约后3个工作日内办完相关手续并发放贷款。如为二手房贷款,银行在中介公司为客户办完房屋他项权证,并交银行后3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
9、公积金业务查询
无偿为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职工及住房公积金贷款人提供查询服务。住房公积金语音查询电话: ,住房公积金信息自动查询机设在营业大厅内。
(五)住房补贴资金管理
1、执行依据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住房改革委员会《关于住房公积金补贴发放有关规定的通知》、《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
2、住房公积金补贴(1999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的无房职工)办理程序
(1)缴存、补缴
住房公积金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按月缴存,采用“同城委托收款”方式;一次性补缴的住房公积金补贴,一律采用“支票汇缴”方式。
(2)支取
①职工家庭在1999年1月1日以后购买、建造自住住房及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时,凭有关合同或协议、批文等材料及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
②职工离退休凭离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可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③职工出国、出境定居须提供国家公安部出入境管理部门签发的长期定居证明或定居国绿卡和国内身份证复印件支取。
④职工死亡由合法继承人(或受遗赠人)一次性支取。继承人和遗赠人的确定,须经公证机关书面公证,有二个(含)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一人办理,同时须提供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公证书、身份证复印件。
⑤职工偿还贷款本息支取时,须提供购房首期付款的收据原件,住房借款合同原件,身份证复印件;购房支取者凭借款合同复印件、还款证明或银行对账单,身份证复印件,可在每年支取一次,直至贷款还清日止,但每年支取金额不大于当年还贷总额;还清贷款支取时,凭本“中心”或银行开出的还清贷款证明单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
⑥职工因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公积金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住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提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可凭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本人身份证复印件支取。
(3)转移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或户口迁出杭州市区,由转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到本“中心”办理具体转移手续。
(4)办事期限
①每月6日—25日受理住房公积金补贴开户、变更、汇(补)缴、支取、转移业务,资料提供齐全的受理后即时完成。
②每年6月底住房公积金补贴结计利息,并提供当年度的利息单和对账单,平时通过查询电话 和中心的公积金网站提供有关资金的详细查询。
3、一次性住房补贴办理程序
(1)缴存、补缴
一次性住房补贴由职工所在单位统一办理,单位、个人补贴资金自到账后的第二个工作日起,单位就可以办理住房补贴支取业务。
(2)支取
①购房支取:
a.职工在1999年1月1日以后一次性付款购买自住住房的,凭商品房购销合同、购房发票或产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支取住房补贴。
b.贷款购买自住住房的,提取住房补贴时为期房的,凭购房首付款收据、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身份证复印件,提取住房补贴;如支取住房补贴时为现房的,凭借款合同、商品房购销合同、房屋所有权证、身份证复印件,支取住房补贴。
②职工经当地规划部门批准新建、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凭建房用地呈报表或房屋安全鉴定所出具的危房鉴定报告及批准大修的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申请使用住房补贴。
③职工离退休时,凭离退休证、身份证复印件可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④职工户口迁出杭州市区或者出国、出境定居的,在办理完相应手续后,凭户口迁出证明或出国定居证明和国内身份证复印件,可支取本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⑤职工死亡后,由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凭该职工死亡证明、继承人或受遗赠人公证书、身份证复印件,(有二个及以上合法继承人或遗赠人的,应书面委托或授权其中一人办理),可支取该职工个人账户内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
⑥职工因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辞去公职、擅自离职或被辞退、除名、开除未重新就业的,已计发的住房补贴本息余额,在其用于购建或大修自主住房或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支取;完全失去劳动能力,并且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职工,须提供医院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及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文件,身份证复印件支取。
(3)转移
职工调动工作单位,由转出单位填写一式四份《浙江省省直单位职工住房补贴转移通知书》,并加盖转出单位公章,到本“中心”办理将其个人账户中住房补贴余额转入新工作单位的住房补贴个人账户手续。
(4)办事期限
①每月6日—25日受理一次性住房补贴开户、支取、转移业务,受理资料提供齐全后即时完成。
②每年6月底一次性住房补贴、结计利息,并提供当年度的利息单和对账单,平时通过查询电话 和本“中心”的公积金网站提供有关资金的详细查询。
(六)单位住房资金、住房维修基金管理
1、执行依据
《浙江省省直属单位(杭州市市区)住房补贴资金筹集、拨付和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财政厅、浙江省建设厅关于加快住房分配货币化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
2、办理程序
(1)使用:各单位的住房资金,在按规定留足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维修基金以及房管机构改制资金后,要全部用于发放住房补贴,并制定出使用计划。
(2)缴交:售房审批后,由售房单位凭售房审批表,开具《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和《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加盖公章后,到上海浦东发展银行文晖支行办理交款手续。
(3)回购:审批后凭回购审批表,注销三证,填写《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和《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加盖公章后办理退款。
(4)纠错:审批后凭纠错审批表,填写《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交款单》和《浙江省国有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并加盖公章后办理。
3、办事期限
(1)单位住房资金业务受理后三天内完成。
(2)每年6月底单位住房资金结计利息,并提供当年度的利息单和对账单,每年12月底住房维修基金结息,并提供当年度的利息单和对账单,平时通过查询电话 和中心的公积金网站提供资金的详细查询。
4、行政处罚
《浙江省住房公积金条例》第三十八条: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管理中心给予处罚:
(1)未按照本条例规定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变更、注销缴存登记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2)未按照本条例规定为职工个人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的设立、转移或者封存、启封手续的,责令限期补办;逾期不补办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为职工提取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或者为职工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出具假证明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3)项行为的,并可由有关部门按管理权限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九条规定:职工违反本条例规定,采取欺骗手段,提取本人住房公积金账户中储存余额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提取款项本息,并可对提取人处以提取金额百分之五至百分之十的罚款。
职工采取欺骗手段,获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管理中心应当追回被骗取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没收非法所得,并对骗取人处以被骗取贷款金额百分之5至百分之1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