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经济发展,将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情况屡见不鲜,但是如果父母为了融资将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小的争议。江苏的王先生就遇到这样一件纠纷。
基本案情:
为了A公司的融资,王先生和太太在A公司与B融资公司签订的《融资借款最高额担保协议》上作为连带保证人签字,并且将自己名下一套房屋抵押,并将登记在其12岁儿子名下的一套房屋抵押,后A公司未能偿还贷款,B融资公司将A公司及王先生和太太以及其他几个保证人告上法庭,要求承担保证责任,及在其抵押房产的范围内优先受偿。
本案的争议在于王先生未成年儿子名下的房产抵押是否有效,B融资公司是否依法享有抵押权。令查明A公司股东为李某,未有证据表明A公司与王先生家有任何控制关系。
裁判结果:
法院最终支持了B公司其他诉求,但是对王先生未成年子女名下房产行使抵押权的要求予以了驳回。
案件评析:
本案涉及两个法益的平衡问题,即未成年人利益保护及交易安全的冲突。
1、未成年子女利益
我国民法典第三十五条规定:“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其目的在于保护被监护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那么如何正确地理解被监护人的利益呢?狭义上的民法理论认为只有“接受奖励、赠予、报酬等纯利益的行为”才是监护人利益,其他行为均应认为是非维护监护人利益行为,这种理论在被监护人完全无财产、需要依赖监护人财产上支撑的情况下是可以接受的,但是随着社会发展,显然已经不可被接受了。
那么是不是需要限定在“用于被监护人生活、求学、就医等直接用于被监护人本人的利益上”呢?显然这一理论还是不能满足现代社会对于资产流动、财富增值的需要。这就需要将被监护人利益扩大到“实现被监护人的财产保值增值”上来,当然如何控制风险是另一个问题,这里不作过多探讨。
从现阶段国情来看及本案来看,如何区分“被监护人利益”和“被监护人家庭利益”是一个难点,从我国国情来看,被监护人的财产与家庭财产具有高度重合的,未成年人财产绝大多数还是来源于父母的赠与,那么家庭利益算不算被监护人利益呢,结合我国国情,特别是在上述案件中,显然是成立的,王某夫妻将房屋登记在子女名下,并不能简单的认定为一种对子女的赠与,毕竟现阶段子女并没有独立的财产处分能力,与家庭财产是不可分,那么父母为了家庭财富的增值的抵押应当被理解为为了被监护人的利益的处分行为,因此,如果抵押行为是为了家庭开支以及家庭实际控制的企业发展需要,那么应当认定为有效。
而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表明A公司与王先生家庭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不应当认定为家庭利益,故而法院驳回了B融资公司的抵押权要求。
律师观点:
针对未成年人或其他被监护人房屋被抵押的情况,应该综合各方面的利益进行考量,如抵押房屋的资金来源?抵押的用途?监护人与监护人的紧密程度?等因素进行综合判断,同时也提醒抵押权人在接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名下财产抵押时,充分考虑抵押的权利表象,避免抵押权无法实现的情况发生。